(2017)粤0304执3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智,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智应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9950元及相应利息4143.47元、罚息16239.23元、复息175.34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周智持有的深圳风向标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深圳风向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深圳市集睿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上述股权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本院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活光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