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大鹏 XX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鹏,雷跃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鹏,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黄家桥,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12300516。被执行人雷跃刚,男,住六枝特区烟草局附近,出生年月等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XX,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九龙社区茶山村龙潭口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7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XX、雷跃刚发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4018元、案件受理费13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760元。被执行人雷跃刚之妹雷跃芳自愿为其兄雷跃刚履行本案债务并提供担保,通过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李大鹏同意,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3万元。2017年8月15日,雷跃芳缴纳了1760元执行款。本案由于支付执行标的款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