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立涛,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