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孙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孙某甲,李某甲,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427号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庄支行)法定代表人:殷学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方,费县大田庄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孙某,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孙某甲,女,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李某甲,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庄支行)与被告孙某、孙某甲、李某甲、张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庄支行)未按本院通知在预交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庄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洪范二0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全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