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昆阳镇新科农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昆阳镇新科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762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阳镇新科农场,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投资人伍思树。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8]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平土监[2008]35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县昆阳镇新科农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8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土地352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8800元。该处罚决定于同年5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800元。2017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土监[2008]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学东审 判 员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