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进军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242号被执行人牛进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牛进军诈骗罪一案中,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甘042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牛进军被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牛进军缴纳罚金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牛进军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5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向工商、车管、房管等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向丁家沟镇南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牛进军母亲陈桂英调查,调查表明牛进军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情况贫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唐文学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