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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程灵晓申请执行靳拴成刑附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灵晓,靳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程灵晓,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靳拴成,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程灵晓与靳拴成刑附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标的款5000元,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20号刑附民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冰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