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947号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兴平三路。组织机构代码:66391253-7。主要负责人:宋慧忠,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翔,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伟,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王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平湖市钟埭街道新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