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鹏飞与被告张玉镯、徐彩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飞,张玉镯,徐彩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34号原告:杨鹏飞,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标(系原告的父亲),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镯(曾用名张伟),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彩苹(曾用名徐彩萍),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满,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鹏飞与被告张玉镯、徐彩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杨鹏飞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鹏飞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