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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牛清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牛清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189号原告李玉华,女,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牛清洋,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华诉被告牛清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喜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