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牛清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牛清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189号原告李玉华,女,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牛清洋,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华诉被告牛清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喜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