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云、张学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云,张学东,东莞市壹语服饰有限公司,张英转,周世光,文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云,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学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东莞市壹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富民北路367号。法定代表人:吴云。被执行人:张英转,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周世光,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文帅,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云、张学东、东莞市壹语服饰有限公司、张英转、周世光、文帅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46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吴云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岳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