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倪立秋、宋世广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立秋,宋世广,宋秀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55号申请人:倪立秋。被申请人:宋世广。被申请人:宋秀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倪立秋诉被申请人宋世广、宋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世广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康庄镇刘新村(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康庄字第2.2-00019**)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