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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王海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海生。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崔全岭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