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王海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海生。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崔全岭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