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殿维申请执行任马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殿维,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黄殿维,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马海,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黄殿维申请执行任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