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朝久与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久,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陈朝久。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负责人王永根。申请执行人陈朝久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朝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陈朝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做出答复。执行中查明,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11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中原告诉称部分载明的内容表明,2017年1月4日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川0112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了答复义务。因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答复内容不服,申请人又在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前,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答复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