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永书、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永书,钟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803号申请人:兰永书,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钟林,男,汉族,1979年2月2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力,总经理。兰永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钟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1353.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