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裕海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初61号原告周裕海,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吴钟灵、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新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7784178877R。机关负责人许建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肖振添、许玉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裕海诉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周裕海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案涉纠纷,本案争议已实质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裕海负担。审 判 长 蓝水凤代理审判员 李夏菲人民陪审员 陈素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正琰代书 记员 林惠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