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剑被审请执行人王焕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史龙,张继才,钱彬杰,青冈县金源彩色道板厂,黑龙江天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律师,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史龙,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张继才,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被告钱彬杰,女,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青冈镇。身份证号×××。被告青冈县金源彩色道板厂,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繁荣街。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才,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天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柞岗工业园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钱彬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王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焕金房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刘勇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