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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陶克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873号被执行人:陶克智,男,199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陶克智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19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陶克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责令陶克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赃1130元),根据移交执行人的移交,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3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职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13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19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