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6160号本院在执行陈旭明与胡锡永(2016)浙0782民初56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胡锡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锡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