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罗国寿、罗国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罗国寿,罗国超,罗国贵,骆国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3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武,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鹤壮,该支行职工。被告:罗国寿,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罗国超,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罗国贵,男,1984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骆国兴,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罗国贵、罗国超、罗国寿、骆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72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逾期未预交受理费5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荣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