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德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21号被执行人:于德水,住黑龙江省东宁市。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于德水罚金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于德水缴纳罚金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