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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赵二平,高翠霞,闫飞林,魏嬲女,魏建军,吴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赵二平,高翠霞,闫飞林,魏嬲,魏建军,吴彦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4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清水镇清水村。主要负责人岳平,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清水分理处员工。被告赵二平,男,汉族,1984年5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高翠霞,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闫飞林,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魏嬲女,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魏建军,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吴彦丽,女,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赵二平,高翠霞,闫飞林,魏嬲女,魏建军,吴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金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