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光举与宋达菊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举,宋达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孙光举,女,生于1956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被执行人:宋达菊,女,生于1971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光举与被执行人宋达菊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达菊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光举损失2979.48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宋达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南坝支行的存款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间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达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南坝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60元,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营业部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