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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李洪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平山村1组121号。被执行人:李洪波,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族乡前大村西大坡屯。本院在执行陈建新与李洪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洪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建新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6857.72元及利息。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李洪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建新亦未能提供李洪波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陈建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