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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雪黎,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3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保费及服务费人民币331,458.49元、相应利息人民币56,629.21元,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4,105元。裁决生效后,因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故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32.89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339号裁决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儿恋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3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袁黎明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