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700号被执行人:董贵。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贵罚金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新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及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贵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偿还欠款及书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应条款规定,应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拘传、拘留无法实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5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董贵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恩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