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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央、张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央,张长明,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央女,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君,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明,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央女因与被上诉人张长明、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央女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央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央女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郑央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