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华、张克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张克稳,杜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余干县人,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证件号码362329197711155311。被执行人张克稳,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地址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杜红霞,女,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地址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张克稳、杜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克稳、杜红霞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克稳、杜红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克稳、杜红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