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伟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伟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特8号申请人:杨伟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杨佰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伟强申请宣告杨君庆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伟强称:其与被申请人杨君庆是兄弟关系,杨君庆自199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1.宣告杨君庆失踪;2.指定申请人杨伟强为失踪人杨君庆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君庆,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利永街83号,公民身份号码:,是申请人杨伟强的长兄。杨君庆离家后,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寻找,一直没有其音讯。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证明》,证明杨君庆于1992年离开所属村后一直未与村内亲属联系,且至今未在村内居住和生活,其去向不明,属于人户分离人员。申请人杨伟强申请宣告杨君庆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寻找杨君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君庆仍然下落不明,公告期间也没有任何知情人向本院提供其下落情况。本院认为:杨君庆自1992年离家至今20余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及本院公告寻找,仍没有其下落,申请人杨伟强为杨君庆胞弟,申请宣告杨君庆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君庆失踪。二、指定申请人杨伟强为失踪人杨君庆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