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隋春利与常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春利,常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16号原告:隋春利,住敦化市。被告:常顺江,住敦化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春利诉被告常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春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春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