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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隋春利与常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春利,常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16号原告:隋春利,住敦化市。被告:常顺江,住敦化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春利诉被告常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春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春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