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长春申请执行王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春,王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春,男性,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发杰,男性,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王长春与王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