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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与谢石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谢石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3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负责人张鹤锐,系该支行行长。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委托代理人杨二刚,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泸西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保民,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住泸西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石美,女,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泸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诉被告谢石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牟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