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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文杰与马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杰,马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杰,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德斌,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何文杰与马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黑11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对马德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迟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