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付林、夏国群与孔祥书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林,夏国群,孔祥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刘付林(曾用名刘付琳),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夏国群,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祥书,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付林、夏国群与被执行人孔祥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祥书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书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9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