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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颖慧与朱宝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慧,朱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张颖慧,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朱宝柱,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颖慧与被执行人朱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宝柱同意用工资偿还欠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宝柱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