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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丰、莫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泽丰,莫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843号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畔山路银通住宅综合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31507。法定代表人:黄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招成。被告:陈泽丰。被告:莫杰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丰、莫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人民陪���员胡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杨玲书 记 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