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丰、莫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泽丰,莫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843号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畔山路银通住宅综合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31507。法定代表人:黄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招成。被告:陈泽丰。被告:莫杰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丰、莫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人民陪���员胡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杨玲书 记 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