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祚礼诉被告易善鹏、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祚礼,易善鹏,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64号原告:周祚礼,男,195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易善鹏,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街13号305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主要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祚礼诉被告易善鹏、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祚礼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祚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祚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祚礼负担。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明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