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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644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赵某某。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谷城县冷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某某于签协议后即时向赵某某支付欠款1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与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经谷城县冷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