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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郭宏武与方翔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武,方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郭宏武,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翔,男,1992年6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郭宏武与方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宏武要求方翔支付赔偿款104187.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18元。2018年1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号为宁A93**思威牌轿车一辆,并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5月5日对该车辆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2018年5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郭宏武,其不同意以最后流拍价价接受以物抵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方翔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