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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翰孝、苏守煜与被申请人马明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翰孝,苏守煜,马明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27号申请人蒋翰孝,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苏守煜,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明贵,男,回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蒋翰孝、苏守煜与被申请人马明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明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明贵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蒋翰孝、苏守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