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翰孝、苏守煜与被申请人马明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翰孝,苏守煜,马明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27号申请人蒋翰孝,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苏守煜,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明贵,男,回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蒋翰孝、苏守煜与被申请人马明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明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明贵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蒋翰孝、苏守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