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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国转与魏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转,魏新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694号原告:白国转,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泽,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白国转与被告魏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国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魏新泽偿还借款30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4日被告魏新泽向原告借款3035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白国转把钱借给案外人,案外人又将钱借给被告魏新泽,原告与被告魏新泽无直接利害关系,系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国转的起诉。原告白国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森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