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红,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红,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阳高县。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刘建红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十五万五千四百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