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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乃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74号之三被执行人林乃鑫,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关于被执行人林乃鑫罚金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9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8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同时,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均无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