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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迷有代、曾志合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迷有代,曾志合,杨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马迷有代,女,1939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潞城申请执行人曾志合,男,1938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杨长平,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马迷有代、曾志合与杨长平人格权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长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迷有代、曾志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4018。92,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长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五查,被执行人杨长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长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迷有代、曾志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迷有代、曾志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