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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子小平没收个人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孙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子小平,又名孙小平,男,彝族,生于1972年8月19日,四川省普格县人,初中文化,个体餐饮业主,铺前住西昌市姜坡路“彝人古寨”农家乐,因犯卖毒品罪现在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被告人孙子小平个人所有财产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孙子小平的住所地在普格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普格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2月29日,我院立案执行,案号(2016)川3428执1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需对孙子小平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暂停执行期限。我院于2016年11月29日,委托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对孙子小平房屋、土地进行价格评估,该中心于2017年6月13日回复我院。现孙子小平财产“彝人古寨”价格已认定完毕,认定价格为228023.00元,该价格包含(建筑物、屋内物品、树木),因标的物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该土地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子小平购买的“彝人古寨”,该财产因土地不能评估价格,不具备处置条件,土地上的建筑物虽评估出价格为228023.00元,但该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且与土地不可分割,也无法处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428执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财产(彝人古寨)今后如具备处置条件,该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来纠林审判员 :王 国治审判员 :石 期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