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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2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孔令坤、邓贤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坤,邓贤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孔令坤,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邓贤瑞,男,1943年9月24日出生,住献县。孔令坤申请邓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令坤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