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钱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98号申请人:钱辉,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白小雪,总经理。钱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