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连华申请赵冬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华,韩彦龙,赵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陈连华被执行人韩彦龙被执行人赵冬梅本院在执行陈连华与韩彦龙、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青格勒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