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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与白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白明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37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彭小军,职务:总经理。被告:白明义,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与被告白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